2021年10月25日,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杭州微念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微念”)以及其实际控制人刘同明告上法庭,这意味着,李子柒(原名“李佳佳”)在断更三月之后,同刘同明正式决裂,决定以诉讼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刘同明与李佳佳到底是什么关系?李佳佳因何与刘同明决裂?李子柒作为一个巨大流量品牌,其背后的收益真正归谁所有?如李佳佳一类的网红视频博主如何采用法律手段更好地保护自己的IP,避免自己多年的辛苦为他人做了嫁衣?对于上述问题,本文将逐一进行探讨:
一、时间线
2012年8月26日,李佳佳注册了名为“李子柒”的微博账号,开始在上面发布自己拍摄的一些视频。
2013年2月8日,刘同明在杭州成立了杭州微念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由于其个人特色以及拍摄的高质量视频,李佳佳在网上收获一批粉丝。
2017年7月,李佳佳与刘同明展开合作,共同成立四川子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柒文化”),由李佳佳进行内容创作,杭州微念负责运营推广。
2018年,李佳佳开始在国内外迅速走红。
2021年,李佳佳在微博上拥有逾2000万粉丝,在海外社交平台YouTube上订阅者达746万。她的视频制作完成后,在海内外社交媒体上同步发出,热门视频播放量超4000万。
2021年7月14日开始,李佳佳停止了更新,随后,李佳佳又在个人账号发布了其报警的讯息。
二、双方”相杀“原因分析
李佳佳的变现能力强大,如2018年,李子柒淘宝店,上线六天,销售额就超过了千万,而天猫店铺一年的销售额超过了5亿元。2020年,李子柒天猫店迎来爆发式增长,一年销售额高达16亿元,其中,李子柒螺蛳粉销售额高达5亿元。
然而从杭州微念的一系列操作中可以看出,后续二者的决裂几乎是必然。2017年9月5日,杭州微念申请注册了李子柒的商标,这本来是应该由子柒文化行使的权利,却被其母公司率先抢注,损害了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李子柒淘宝店实际注册主体是杭州微念,也就是说李佳佳无法作为股东享受由她个人品牌带来的变现收益;李子柒螺蛳粉的生产商广西兴柳食品有限公司,是杭州微念的全资子公司,这意味着李子柒这个品牌带来的巨大商业利益,似乎和李佳佳并没有太多的关系。
李佳佳作为品牌收益的最大缔造者,应当作为所有者享受收益。而杭州微念的一系列行为,否认了李佳佳的所有者身份,李佳佳能否获得收益完全取决于杭州微念。李佳佳作为子柒文化的股东,如认为另一股东杭州微念对子柒文化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的被告是杭州微念与刘同明,显然,李佳佳起诉的案由并不是公司利益损害之诉,而有可能是子柒文化与杭州微念、刘同明签订的其他合作协议产生纠纷,后起诉。因目前无法获得更多案件相关分析,故具体案由与争议事实暂无法确定。
三、“李子柒”品牌归谁所有
根据商标局网站查询,现有的“李子柒”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具有163条,其中,子柒文化申请的“李子柒”商标均注册成功,杭州微念公司的申请全部被驳回,其他第三人少数早期成功抢注了“李子柒”商标,现处于异议阶段。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异议。故第三人申请注册的“李子柒”商标,可能是子柒文化提出了异议。
根据国家商标局网站查询的结果,李佳佳个人,现在并不持有“李子柒”商标,故现在即使李佳佳个人申请注册商标,也不能与现有的“李子柒”品牌商标相冲突。最早的李子柒商标注册于2016年,此时,李佳佳并未拥有巨大流量,也没有与杭州微念开展合作,因此,最早李子柒商标应为其个人注册。
最早注册“李子柒”商标时间为(申请时间2016年8月29日)。2016年8月29日申请人一次注册了4个商标,现在显示的申请人是子柒文化(2016年该公司未注册),实际最早注册人应是李佳佳本人或其关联人员(暂未查询原始的注册人);根据变更记录,李佳佳可能是根据与刘同明的协议约定,该4个商标在2020年将申请人(即权利人)变更为子柒文化。
2017年2月开始,开始有第三方进行“李子柒”商标抢注,现在抢注的商标处于“异议中”,应是李子柒或者四川子柒公司提出了异议,异议结果应该“抢注商标申请”无效。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故商标局在审查时,如发现第三人抢注的,则可能直接做出驳回的决定。因此,互联网的发展,使得IP抢注相对没有那么容易。
现李佳佳与杭州微念决裂,该起诉讼的核心可能解决的是“李子柒”品牌的使用权问题,杭州微念是否还能有权给其注册的淘宝店命名为“李子柒旗舰店”以及使用“李子柒螺蛳粉”等名称,将成为未知之数。
四、李子柒注册账号归谁所有
李子柒的微博账号在其与杭州微念合作前便注册,但具体如何使用管理则可能由合作协议进行约定,由于暂不知晓约定条款,如杭州微念拥有一定的管理与控制权限的,那么二者决裂后,李佳佳是否依然有权使用这些账号则尚无法确定。
自然人与MCN机构发生纠纷的常见问题在于:账号的归属上以及mcn机构是否有权停止账号的使用。账号的归属问题是最常见的,一般来说,mcn机构会与自然人约定账号归属MCN机构,不过在法院审理中,多数观点是账号归属于网红个人,理由是账号有非常强的人身属性。另外,也有的法院以相关条款是“意思自治”且不违背法律法规为由,认定账号属于MCN机构。
在(2018)粤01民终10473号民事判决书中,系争账号包含MCN的商标品牌信息,双方也约定该账号归属于MCN,最终法院认可了合同的约定。
法院认为:根据协议约定,杨一枝擅自终止协议,本协议限定的品牌、店铺及社交媒体账号,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归狮之谦公司所有。同时,狮之谦公司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有关“cheeseY芝柚”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表明狮之谦公司系该品牌商标的所有权人。因此,狮之谦公司主张杨一枝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狮之谦公司所有,杨一枝停止使用的社交媒体账号(新浪微博账号:芝柚cheese)并将账号交由狮之谦公司使用有理,予以支持。
沐阳县人民法院在(2018)苏1322民初1586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新媒体账号以网红的名义开通,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法院认为:法院认为,李某不应向构美公司交付账号密码。理由是,案涉的淘宝直播账号系以李某名义申请开通,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虽然签约合同书约定所申请的账号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归构美公司所有,但从构美公司提供的签约合同书整个内容来看,约定的大部分内容均是李某义务,李某明显处于缔约的弱势地位。因此,构美公司要求李某交付直播账号密码,依法不予支持。
账号权属问题之复杂由此可见一斑。结合司法实践的情况,在判断账号归属时需要考虑以下三点:(1)是否通过合同明确约定账号归属或双方使用、支配的权限,并始终实际控制账号;(2)是否以KOL个人名义申请账号,若以KOL个人名义申请账号,在其中是否植入甲方的商标品牌等信息;(3)自然人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如自然人与MCN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则自然人运营账号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账号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MCN机构所有;
(4)账号运营中,哪一方是内容的主要输出者,对账号质量做出了更大的贡献。
如本案对账号归属、使用进行判定的,假如账号最终归属为MCN机构,那么李佳佳就不能再以李子柒的身份出现。考虑到李子柒的账号运营中,内容输出主体为李佳佳本人,可以说,换一家MCN机构,李佳佳仍然可能成为现在的李子柒,而如果李子柒不是李佳佳,那杭州微念可能孵化出同样的顶流。所以笔者认为,李佳佳获得账号所有权的可能性较大。
如本案对“李子柒”商标的使用进行判定,且判定杭州微念无权使用涉案商标的,则杭州微念可能无法继续使用“李子柒淘宝店”的字号,以及无法继续售卖“李子柒螺蛳粉”。
五、自然人应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当今的互联网经济时代,有流量就意味着有收益,关于mcn与主播个人的利益之争一直存在,之前的“天价违约金”、“转会限制”等都是如此。对于MCN机构来说,由于前期投入各种资源,好不容易孵化出一个头部流量,目的就是为了获取巨额收益。对于网红个人来说,MCN的获益主要来自于自己,却还是只能以“打工人”的身份获取微额报酬,必定会产生不满情绪,引发危机。
本案中,笔者认为,对于在合作中拥有话语权的创作者,千万不能忽视了股权架构的设计以及收益分配的约定。如李佳佳之流极为优质的视频创作者,如需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从以下角度进行明确的协议约定:
1、明确二者合作基础
自然人与MCN尽量避免以劳动合同的形式确定二者法律关系,因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不但要接受用人单位管理,而且其运营账号等所有行为都被视为职务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责任以及收益,一般由用人单位享有。故建议二者可以通过合作协议或者股权架构的方式进行合作,如此方式,各方均为独立主体,拥有独立的意志表达能力,在合同履行以及权益分配上有着更大的自主决定权利。
2、收益分配范畴的约定
优质的视频会带来较大的播放量以及随之转换而成的粉丝量的增加,运营者可以通过视频变现、植入广告等行为获取收益,甚至如“李子柒淘宝店”“李子柒螺蛳粉”一般将品牌运用至产品销售。因此,在合作之初,对可能产生的收益来源以及分配比例应当进行详尽约定。比如:因账号运营产生的全部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账号变现、广告植入等。
3、商标权的约定
因账号产生的知名度申请的相应商标,双方应当约定具体的申请主体,比如二者合作成立的公司。商标申请成功后,权利主体可以通过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衍生品合作、销售等行为中产生巨大收益。如本案中的“李子柒”商标,权利主体除直接进行产品销售使用外,对其未使用的产品类别,可授权给第三方使用,进行衍生品开发等,亦可与第三方合作生产联名产品共享收益分成。
4、账号的使用及管理权的分配
账号是合作内容中最具价值的部分,如自然人一方作为视频内容的主要输出者的,应当尽可能把控对账号的使用、管理权,避免资本的逐利性为了获得更快的收益变现,而牺牲视频的质量的现象,违背创作者的初衷和本意。甚至有的MCN机构可以通过培养其他主播的方式,攫取该账号的全部果实。
5、创作者的个人所得不属于分配范畴
此外,附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应当明确不属于分配范畴,如自然人因名气增长带来的商业活动、广告代言等利益,应当专属于自然人所有。
6、良好的退出机制
由于合作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建议自然人在协议中设定良好的退出机制,退出的情形分别有:双方合作产生分歧致使合作难以继续;一方实施了严重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合作期限届满;合作终止后账号以及商标的所有权归属于自然人所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