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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作价零元转让,几多风险几多忧

发布日期:2021/11/08

股权转让,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获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一般由交易双方根据第三方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资产评估报告,结合行业背景、各自的交易需求等因素对交易股权协商确定一个交易对价,该对价应相对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定价原则。然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也会出现一些低价转让甚至零元转让的情形。那么在民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背景下,股权低价转让甚至零元转让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否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涉及哪些风险?

一、 股权零元转让是否符合民法典、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和公司法中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所强调的是私法的自治与合意。在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只要原股东和新股东经协商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就可以自主决定交易价格,这符合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交易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股东对其持有的股权,自主决定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也体现了国家对个人自由处置合法财产权利的保护。在实务操作过程中,股权出让方基于多种考虑,会决定以较低的价格、甚至零元转让,有的可能是公司设立后未实际经营、没有营业收入、股东也未实缴出资;有的可能是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也有的可能是出于股权重组、股权激励目的等。
二、股权零元转让,是否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转让主要涉及印花税和转让所得税。印花税税率为交易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税的税率为20%,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所得税的税率为25%,可见,税费是股权转让活动中双方尤其是卖方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纳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当股权出让方决定将股权零元转让给受让方时,并不违反国家税收相关法律的规定,而是税务部门将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核定交易价格和应纳税额。

三、股权零元转让可能涉及的风险

(1)被认定赠与后,股权转让方撤销交易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赠与是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在发生转移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的。若股权交易双方没有赠与的合意,仅因股权零元转让即被定性为无偿赠与,这明显不利于商业交易活动的稳定性,不符合受让人对交易结果的合理期待。

股权代表股东权益,与一般的财产权性质不同。受让股权并非意味着股东享有权益的必然增加,当企业经营不善时,股东权益会面临减少甚至大幅亏损,受让股东需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股东责任。在股权定价零元的项目中,通常受让股东还须对转让股东或目标公司需承担额外的义务,比如提供资源、引进人才、提供劳务、负责实缴出资等。当目标企业本身价值不高甚至负债时,零元定价亦具有合理性。可见,零元转让股权并不能必然被认定为赠与,受让方通常已经以非货币支付的方式支付了相应股权对价,该种情形下,转让人不能以赠与为由要求撤销赠与。

若交易双方有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签署的是《股权赠与协议》;或者虽签署的是《股权转让协议》,但协议里明确了赠与的目的,此种交易符合赠与的法律规定,为赠与法律关系,转让方在股权变更至受让人名下之前有权撤销赠与。

(2)被股权转让方的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撤销股权转让行为的风险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且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此在股权转让人面临对外债务不能足额偿还,为避免其股权转让收入作为偿还财产来源,试图通过零元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方式规避其对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可能行使撤销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关于目标股权的交易行为。

可见,当股权所有人负有对外债务时,并不能随心所欲处分自己的财产,应秉着诚实守信原则,在处分个人财产时应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限。 

(3)被要求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或补足出资的风险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股东在出资期限未届满前转让股权,是否需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关键看股东转让股权时,公司对外债务是否已经产生。公司对外债务尚未发生的,股东不承担责任;公司对外债务已经发生的,股东应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当公司进入清算、破产等程序时,债务发生时点不再是判断未出资股东是否需承担责任的重要条件,一旦债权人请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破产管理人要求股东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股东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股权转让定价不影响股东是否就公司不能完全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股权转让前未实缴出资的,后续会面临潜在的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或实缴出资义务。在拟进行股权转让时,最稳妥的做法是先行对公司足额出资后再转让股权;不能先行足额出资的,可与股权转让方签订相关协议,约定若将来被要求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或补足出资的,由股权转让方对股权受让方进行全额补偿。

(4)被追缴税款的风险

股权零元转让并不必然意味着零纳税,当股权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应纳税额。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对正当理由做了列举,其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当股权出让方低价或零元转让,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中的以上四种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股权转让价格,对股权出让方追缴税款。

四、总结
在股权交易活动中,股东作为权利人,有权自主决定股权的交易价格。法律并未禁止股权低价转让或零元转让,但当这种转让行为本身存在一定瑕疵时,仍将会面临一定的风险。无论股权的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在进行股权交易时,都建议对股权本身以及确定的交易条件进行潜在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设计合理的股权交易方案,同时保存股权交易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以供备查,尽量降低股权交易中现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潜在风险,既保证股权出让方顺利退出,又保证股权受让方所获股权没有不可预期的法律风险。

专业人员
  • 纪四梅 上海

    业务领域:股权融资、并购重组、私募投资、保理信托、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