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这里需要注意:对于非合伙企业自身债务,应以合伙人自有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为前提,债权人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且规定中的清偿对象并不区分该合伙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
英科
法律分析
1、被告主体的确定
业务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