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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律师代理的股东出资被诉案获得胜诉

发布日期:2024/01/03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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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原告与被告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原告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控制人,双方约定共同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投入资金,并约定了利息,后因公司财务管理混乱,公司从未向股东披露财务报告等,被告后期出资遂未再投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胜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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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投入资金的行为与公司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并非股东出资关系,原告起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原告自行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主张以其对公司享有债权与后期原告应当投入的资金予以抵消,法院认为不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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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合作的基础是信任,实际控制人利用优势地位操纵公司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诉讼时有发生,但公司法赋予了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的相关资料,在一定条件下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出资义务履行抗辩权等,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提起公司解散和要求清算的权利、。作为小股东,积极行使权利才能保护好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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