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日,我所李律师和周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代理的广州某货代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北京某货代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双方进行了充分答辩,经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查,法庭最终支持了被告的管辖异议,裁定本案移送管辖。
案件简介
2022年5月,原告未披露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协议,并以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航班起飞地为广州作为连接点,辅以广州市涉外案件集中管辖的理由,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立案成功并排期开庭。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了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关系、业务模式等案件事实,结合管辖的立法本意、本案案由、合同约定的适用等,向法庭做了充分阐述:
1.本案案由应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而非航空运输合同纠纷;2.本案相关航班虽飞往欧洲但并未搭载案涉货物,故本案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三者任一均不具有涉外因素,非涉外案件,不适用《广州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3. 原被告就管辖法院曾有书面约定,管辖条款应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