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案例引入
法律解析
直到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出台,才使得追加出资期限未到期的股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故在债权人获得胜诉判决,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中,如果想要追加出资义务未到期股东为被执行人获得支持,就要满足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条件,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可要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债权人相关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现生效判决已认定了坤昀公司对原告的付款义务,且因坤昀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亦作出了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的裁定,故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应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2民终3162号)】
本院认为:本案仍符合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故在顺盈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被上诉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顺盈公司作为源照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应就生效判决中源照科技公司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款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于法不悖,本院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