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30日,某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了某装饰公司,某装饰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承接工程后又将项目分包给了某建筑公司,之后,某建筑公司雇佣杨某等其他农民工到工地进行干活,后经结算,某建筑公司尚欠杨某劳务费若干万元。 2023年6月4日,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务费若干万元,某装饰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杨某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因此本案中,某装饰公司作为作为总承包方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进行清偿。 本所尹海峰律师、李栋律师接受某装饰公司的委托后,经过分析总结出以下三个待解决问题: 一、在杨某与总承包单位没有建立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 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连带责任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因此,杨某以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其依据的请求权基础是否正确; 三、《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否能够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请求权基础。 结合以上三个问题,我所律师发表了全面有针对性的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观点与我方代理意见基本一致,驳回了杨某要求我方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案情简介
要点难点
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