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多人就原告与某公司的债权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一律所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债务人和四位保证人,后与债务人达成调解协议,撤销对保证人的诉讼,但调解书生效后债务人没有资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历三次立案两次撤诉,始终未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委托我所律师对各保证人提起连带清偿责任诉讼。由于被告之一在监狱服刑以及其他因素影响,本案审理时间前后持续近两年,经历了十余次的开庭谈话监狱审理等,终于在近期获得胜诉判决。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保证人和被保证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或者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的,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保证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仅起诉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也可以仅请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共同债务人与保证人的区别是什么? 1、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人只承担保证责任;2、履行顺序不同,共同债务人优先以自有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保证人按照保证方式和数额偿还债务;3、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对于共同债务人,债权人一般可以在三年的诉讼时效之内向其主张债权,但对于保证人来说,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需要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4、履行后果不同,共同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债务即灭失,共同债务人无法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实际履行范围内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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