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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不当得利案件获得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23/11/27

案情简介

      2020年,匈牙利某公司因受欺骗,误向浙江某公司汇出大额美元款项,发现被欺骗后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浙江公司返还,但浙江公司辩称案涉款项系匈牙利公司代第三人支付的货款,拒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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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难点

      对于跨国纠纷而言,事实和证据更难梳理,尤其是本案还涉及网络欺骗问题;此外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是本案一大关键要点。一审法院采信浙江公司“代付货款”的理由,认为匈牙利公司对于不当得利的举证不充分,判匈牙利公司败诉。但我所李见刚律师清楚明白地剖析了案件事实,坚持案涉款项为不当得利的正确判断,同时以最高院的判例为依据阐明了不当得利为消极事实,应当由不当得利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李律师以充分的事实、理由、证据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成功获得改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将案涉款项定义为不当得利,判令浙江公司返还匈牙利公司支付的全部款项。

英科案评

1.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代为支付”必须有主体明确、清晰可查的真实合同、代为支付的凭证等证据,不能让“代为支付”成为不当得利逃脱法律制裁的暗道;

2.  在不当得利的举证问题上,可以参考最高院判例:(2021)最高法民申5260号,最高院在该案例的判决中明确了不当得利中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2021年7月最高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对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观点,再次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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